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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不良债权最终受让公司疑似空壳 更与债务人关联

发布时间:2022-08-22 09:38:17 来源:城市金融报 华网 作者:石锋 刘成伟

  抵押物价值充足,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为何急匆匆转让?从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到东方资产,再到浙商资产,兜兜转转最后被疑似债务企业关联方收购,是否涉嫌逃废债务?空壳公司连续吃进100,000,000元不良债权,如此实力?法院判决启信贸易应还本金3000万,然而转让的债权本金却是5000万,同一标的债权“变胖”,邯郸中行如何解释? 2016年启信贸易与邯郸银行的借贷纠纷已开庭,邯郸中行为启信贸易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无真实贸易背景?

  2019年7月18日,邯郸市鸿厚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对河北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本息1488.46万元以及担保权利和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鸿厚贸易。

  2022年8月12日,邯郸市鸿厚贸易有限公司再次作为受让方与浙商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浙商资产公司将对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本息88,617,716.91元、代垫费用127,163.00元以及抵押物担保权利等一并转让给鸿厚贸易。

  如此大手笔吃进不良债权的鸿厚贸易的质地如何呢?

  企查查APP显示,邯郸市鸿厚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无实缴资本无参保员工。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邯大路启信商贸城院内,2018年成立当年变更了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目前法人及唯一股东是袁茂林,监事是王海英,工商年报预留电话号码是0130-4189080。

  就是这家公司连续受让过亿元的不良债权,而且债权本金明显比司法文书判决的金额多出2000万元。鸿厚贸易是捡了便宜还是帮助消化?

  不良债权本金余额4999.9857万

  2022年8月12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鸿厚贸易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商资产与鸿厚贸易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2019)邯仲裁字第0489号裁决书及(2018)冀0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载明的,对下列债务人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户洪民、杨丽敏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邯郸市鸿厚贸易有限公司。公告显示,该笔债权账面本金余额49,999,857.70元,账面利息(含罚息、复息)余额38,617,859.21元,本息合计88,617,716.91元,代垫费用127,163.00元,抵(质)押物为户洪民、杨丽敏所有的丛台区和平路155号国风商场第四层6386.64平米商铺。

  法院判决垫款本金2999.9893万

  据冀04民初123号判决书记载,2016年12月23日,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与被告启信贸易公司签订了冀-12-2016-209(质总)《保证金质押总协议》,依据该质押协议的约定,被告启信贸易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3日、7月6日、7月11日向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出具编号分别为冀-12-2016-209(承4)(质确)、(承5)(质确)、(承6)(质确)的三份《保证金质押确认书》。被告启信贸易公司依约向其在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开立的专用保证金账户上缴存了3000万元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

  2016年12月23日,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与被告户洪民、杨丽敏签订编号为冀-12-2016-209(抵)《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条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被担保最高担保额5000万元。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基于主债权本金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该合同第四条“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名称:房产”、“面积:6386.64平方米”、“评估价值:10026.39万元”、“权利凭证号码: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所在地:丛台区和平路155号四层”、“登记机关:邯郸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23日,被告户洪民、杨丽敏与中国银行邯郸分行签订编号为冀-12-2016-209(个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启信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保证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约定除期间为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外,其他约定内容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内容一致。

  2017年7月3日、6日、11日,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于先后与被告启信贸易公司签订编号分别为冀-12-2016-209(承4)、冀-12-2016-209(承5)、冀-12-2016-209(承6)三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第二条第6项均载明: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导致承兑人对外垫款的,承兑人对垫付的票款按实际垫款天数每日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直到申请人还清垫款为止。

  依据上述相关协议的约定,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依照约定,陆续向被告启信贸易公司开具了28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被告启信贸易公司在人民币6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未按时承付。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在行使质权扣除其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后,仍代其垫付银行承兑汇票款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分别为:2018年1月4日垫付1050万、2018年1月8日垫付800万元、2018年1月12日垫付1150万元。2018年5月7日,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从被告启信贸易公司账户款106.64元用于偿还本金。

  截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启信贸易公司拖欠中国银行邯郸分行承兑汇票垫款3000万元,利息1378000元合计3137.8万元,以上欠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启信贸易公司推拖未付,其他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之责。

  2018年7月30日,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予东方资产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并于2018年8月6日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9年2月27日,东方资产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予浙商资产公司,并于2019年3月19日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9年6月1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款本金29999893.6元以及截至2018年4月10日的利息1378000元;2、被告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2999989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户洪民、杨丽敏对被告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户洪民、杨丽敏提供的位于丛台区和平路155号四层、权利凭证号码为“邯房权证国字第××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财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启信贸易集团早陷借贷纠纷

  2014年11月7日,原告邯郸银行永年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启信起重储运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启信起重公司向原告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借款8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钢材,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2014年11月6日,原告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分别与被告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济民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户增民、聂敬梅、赵月青、李济民、李菊云、户洪民签订保证合同。2014年11月10日,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向启信起重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邯郸银行永年支行从启信起重公司帐户每月扣划借款利息至2015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启信起重公司未向邯郸银行永年支行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4年11月27日,原告邯郸银行永年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启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启信钢结构公司向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16667‰。同日,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分别与被告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索通贸易公司、德本物资公司、户增民、聂敬梅、赵月青、曹红卫、侯巧叶、户艳霞、户建宗、张洪军、户洪民签订保证合同。2014年12月1日和2014年12月3日,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向启信钢结构公司分两次各发放贷款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邯郸银行永年支行从启信钢结构公司帐户每月扣划借款利息至2015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启信钢结构公司未向邯郸银行永年支行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5年4月24日,原告邯郸银行与被告邯郸市钢润物资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钢润公司从邯郸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8.46‰。同日,被告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张世忠、刘明、户洪民与邯郸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当日邯郸银行将贷款2000万元转入钢润公司账户内。借款期限内,钢润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之后钢润公司不再支付利息,2016年4月24日借款期满后,钢润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邯郸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钢润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2015年5月14日,原告邯郸银行永年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启信起重储运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启信起重公司向原告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借款1500万元,借款用途为付运费,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96‰。同日,原告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分别与被告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济民贸易公司、户增民、聂敬梅、赵月青、李济民、李菊云、户利霞、户洪民签订保证合同。2015年5月29日,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向启信起重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邯郸银行永年支行从启信起重公司帐户每月扣划借款利息至2015年9月20日。此后,启信起重公司未向邯郸银行永年支行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5年9月16日,原告邯郸银行永年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启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启信钢结构公司向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6.33‰。同日,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分别与被告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启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户增民、聂敬梅、赵月青、苗振英、户洪雷、刘树涛、户利霞、户洪民签订保证合同。2015年9月18日,邯郸银行永年支行向启信钢结构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邯郸银行永年支行从启信钢结构公司帐户扣划借款利息至2015年9月20日,此后,启信钢结构公司未向邯郸银行永年支行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综上,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早在中国银行邯郸中行授信前,即已因担保责任陷入多宗借贷纠纷,且多次被限高。

  企查查APP显示,河北启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工商年报预留电话号码亦为0130-4189080,与受让不良债权的鸿厚贸易电话号码相同。

(责任编辑:白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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