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指南》要求,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等,增强数字政府效能。
《指南》明确,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包括三类平台。
三类平台为“1+32+N”框架结构。“1”是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是我国政务数据管理的总枢纽、政务数据流转的总通道、政务数据服务的总门户;“32”是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建设的省级政务数据平台,负责本地区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供需对接、汇聚整合、共享开放,与国家平台实现级联对接;“N”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政务数据平台,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数据汇聚整合与供需对接,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尚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部门,可由国家平台提供服务支撑。
《指南》是我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第一个全国性公共数据的法规性文件。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曾经出台了第一个地方性法律文件,3月1日实施,即《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规定了省域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的原则、公共数据平台和数据的收集与归集等。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结合政务数据管理和发展要求明确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数据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务数据采集、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和安全保护等工作,统筹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数字化治理已经逐步普及的背景下,仍有许多业务仅限在省域内统一办理,异地办理仍未实现,而《指南》的发布,则勾勒出了一幅政务事项均可异地办理的蓝图。
健康码、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涉疫情数据全国共享,便是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最好的范例。相关数据表明,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共享调用涉疫情数据超过3000亿次,为有效实施精准防控、助力人员有序流动,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屏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建设任务上,《指南》提出统筹管理一体化、数据目录一体化、数据资源一体化、共享交换一体化、数据服务一体化、算力设施一体化、标准规范一体化、安全保障一体化等八个一体化任务,明确了各级政府做好全国一体化的原则和方向。
在建设目标上,2023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具备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能力,数据共享和开放能力显著增强,政务数据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到2025年,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更加完备,政务数据管理更加高效,政务数据资源全部纳入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质量显著提升,“一数一源、多源校核”等数据治理机制基本形成,政务数据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制度更加健全。
北京社科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智能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鹏表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建设,一是更好地解决现实工作当中,政务服务、行政审批资源效率的问题,提升政务服务的效能和群众、企业的满意度。二来,能够更好地实现数据汇集,做好数据治理,保障数据安全。第三点,可以避免过去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当中信息不共享、业务不协同、重复建设等问题,让政务数据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实现全国一盘棋,进而还可以节省政府资金。
(责任编辑: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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